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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公司雇员损坏电器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7-10-25]
问:前几天,我找了一家搬家公司为我搬家。在搬家过程中,搬家公司的员工不慎将我的电器损坏。我要求搬家公司赔偿,搬家公司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在搬家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坏的,由员工自行承担,要我去找员工索赔。请问搬家公司的说法对吗?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涉及法人职工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搬家公司工作人员是受搬家公司指派从事搬运电器的活动,是为公司履行义务。在搬运过程中不慎损坏电器,其行为是有过错的,但由于他们是在为搬家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过错,因此责任应由搬家公司承担。至于搬家公司所称与员工在招工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搬家公司与员工在劳动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其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有效,但对外没有法律效力,搬家公司可以在内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但对外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因此搬家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你的损失应由搬家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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